北京華文學院是國務院僑務辦公室所屬的華文教育專業院校。學院秉承“服務海外華僑華人和各國學生學習中國語言文化,促進中外文化交流和友好往來”的辦學宗旨,致力于為海外培養各類華文教育人才。為發揚海外僑胞和港澳臺同胞造福桑梓、興學育才的優良傳統,進一步辦好北京華文學院,茲成立北京華文學院董事會。
第一條 董事會的職責是協助國務院僑務辦公室辦好北京華文學院;
第二條 董事會由港澳臺及海內外熱心華僑教育事業的各界知名人士和中國內地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三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榮譽董事長若干人,副董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由北京華文學院院長兼任),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四條 董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董事的更替,由董事會提名,報國務院僑務辦公室批準;
第五條 中國內地有關部門領導人擔任的董事職務為職務董事,如發生工作變動,則由該部門新領導人自然接替;
第六條 董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相關工作委員會;
第七條 董事職責
(一)審議學院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報告,提出指導性建議;
(二)廣泛聯系海內外熱心華文教育事業的各界人士,為學院引進優質教學資源,協助學院建立海外教學基地和海外教育基金會;
(三)協助學院籌措發展資金,改善辦學條件。監督檢查海外僑胞、港澳臺同胞及社會各界熱心人士捐贈款項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四)推薦海內外專家學者來院講學和參與學術研究,為學院工作人員出國進修、開展海內外學術交流提供幫助;
(五)推薦品學兼優的學生來院學習。
第八條 董事會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由董事長(或授權副董事長)提請召開;
第九條 為方便聯系,董事會在北京華文學院設立辦公室,適時在境外設立辦事處;
第十條 董事會閉會期間,授權秘書長主持董事會日常工作,對董事會負責;
第十一條 本章程由董事會全體會議通過,報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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